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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积极引进电子商务总部企业。对通过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等形式实现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或单一品牌(品类)年交易额名列全国电子商务行业平台前三名的电子商务企业将总部落户我市,可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按照其开办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②鼓励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对国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销中心或子公司,按照其分支机构在我市投资总额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③鼓励市外中小电子商务企业落户长沙。对市外落户我市的中小电子商务企业,根据其发展前景和发展潜力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