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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符合省、市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
(二)对全省电子商务发展有较强带动性和引领性作用,具有良好产业带动、区域带动、关联带动的社会效益和高产值、高税收的经济效益前景;
(三)具备电子商务发展创新性和公益性特点,在电子商务模式、技术、应用、标准等方面有所创新,在安排就业、节能减排、公共信息和服务等方面体现公益性;
(四)总投资原则上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长沙市以外其他市州的企业可适当放宽上述数量指标标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的60%);
(五)具备实施计划和实施条件,申报项目应在当年申报前已启动,并已办理了相关手续;
(六)网络营销体系建设项目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平台功能开发已经基本完成、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网站平台已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和ICP认证,采用B2C模式进行零售的要能够通过电子方式完成订购和支付过程,采用B2B模式进行批发的要能够通过电子方式完成订购过程;传统生产企业和商贸企业OA、ERP等改造项目不列入认定范围;
(七)应用电子商务平台项目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应在知名电商平台上开具一定等级的网店(如天猫店、皇冠以上级别的淘宝店)或取得一定等级的会员(如阿里巴巴的诚信通会员),并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网上销售业务;
(八)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平台功能开发已经基本完成、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网站平台已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和ICP认证,B2C或C2C模式的要能够通过电子方式完成订购和支付过程,B2B模式的要能够通过电子方式完成订购过程,有完整的会员管理系统,有清晰的赢利模式;
(九)电子商务园区建设项目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以服务电子商务企业为主,基地或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已具有一定规模,电子商务企业占基地或园区企业总数1/2以上,并有完善的电子商务配套支撑服务。传统商业地产的信息化建设和工业园区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不列入认定范围;
(十)支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网络支付项目需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并能够为一定数量的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
物流配送项目包括电子商务企业自建物流配送体系或基地、为电子商务提供第三方物流配送的体系或园区建设、第四方的物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等,项目建设已经基本完成,具备一定的配送能力或平台服务能力,具有一定规模的会员客户。物流企业和物流园区的信息化改造项目不列入认定范围;
技术服务项目包括以技术手段帮助电子商务企业实现电子商务系统相关平台的开发建设、保证平台正常有效运转、平台正常运行的安全防护措施等相关服务。与电子商务无关的企业信息化建设、系统集成、软件开发项目不列入认定范围;
代运营项目需为具备第三方平台注册或者授权为其平台提供运营类相关服务资质的电子商务企业,为生产企业或者零售品牌提供仓储及发货以外的运营事务(开店注册、运营管理、营销策划、活动推广、客服服务、视觉设计等)服务;
营销推广项目主要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咨询策划、电子商务网站(包括网上商城、网店)建设、网络运营推广、网络销售渠道建设和网络销售规范管理等服务。
专业培训项目需为已取得政府部门或行业权威机构认可的电子商务相关培训资质,具有一定数量取得培训资质且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有固定培训场地及相关设施,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电子商务网站建设、运营推广和网络销售等培训服务;
(十一)认定机构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十二)下列情形的项目不列入认定范围:
不带交易功能只有信息发布和形象展示的企业网站、综合门户网站、垂直门户网站、行业网站等建设项目;
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目前国家正在进行整顿规范);
省外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授权湖南省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未明确平台落地属性的;
省内平台总站下所属的市州县区分站;
商务部不提倡的电子商务运行模式产生的电子商务建设项目。